【記者曾美惠台北報導】台灣正研究建立長期照顧體系,許多國家的經驗可供借鏡。德國雖為社會福利國家,但採社會保險制度,所有國民強制提撥部分薪資納保,不分年齡,一旦有照顧需求,便由政府介入;鄰近的日本也學習德國作法,但對於需要照顧者則有年齡上的區分,與英、德國的規定不同。(立報,2006.08.31)

昨天由殘障聯盟舉辦的「長期照顧與身心障礙者之關連性」的研討會,邀請東吳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陳君山說明德國的狀況。

不以年齡作區分

德國自1973年起開始關心長期照顧,經過社會長期的討論,最後決定採「社會保險制度」與「私人保險體制」,由雇主分擔保費。

根據德國的規劃,長期照顧採社會保險制度,所有國民必須提撥薪資的1.7%投保「照護保險」,其中一半由雇主提撥,一半由員工自付。但基於公平原則,另外有「私人強制保險」,收入達一定標準者,必須強制投保「私人強制保險」,其中還包括照護保險,經濟狀況較佳者擔負較多保費。

陳君山說,德國不以「年齡」作為長期照顧的區分,只要被照顧者確實符合需要被照顧的條件,無論年齡均由政府提供照顧,但須以「居家照顧為優先」,另外一原則,則以「預防與復健」為優先,以避免照顧情況來越多,拖垮財政。

經判別後需要照顧者,一切依法給付,依不同需求與情況給予補助,由被照顧者自行尋找合適的機構或人員提供協助。如明顯需要照顧「照護等級I」者,若其需求為勞務給付,由政府補助384歐元,讓需要照顧者請人協助。

陳君山說,社會保險有其一定的給付標準,若需要照顧者想享受更好的醫療品質,可於補助的金額外,自掏腰包。但一般而言,政府的補助絕對足以應付需要者的需求。

建立社會保險概念

日本大致學習德國的經驗,不過在年齡上有所限制。日本規定65歲以上老人才可使用服務,40到64歲則有15項疾病給付,未來將會降到20歲,另有79種疾病可於40歲以上獲得社會保險支持。

健康與身心功能狀況上,40到64歲者有失智等問題,才能給付;65歲以上則有認知、知覺失能者等15種疾病,可獲得支持。而日本也不考量家庭支持的程度與可及性及資產調查。

荷蘭也是社會福利相當好的國家。所有年齡層只要有需要被照顧,就由政府提供,而健康與身心狀態,只要經過整體性的評估有醫療問題或功能障礙,就能獲得救助。不過,荷蘭要考慮受照顧者的家庭支持程度與可及性後,才會給予照顧。

對台灣而言,要推動社會保險制度恐怕不易,陳君山說,德國過去也經過長期的辯論,甚至有很多版本同時供社會討論,最後做出這樣的決定,台灣社會目前缺乏意識,未來若能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概念,應該可行。

文章標籤
全站熱搜
創作者介紹
創作者 彭婉如文教基金會 的頭像
彭婉如文教基金會

彭婉如文教基金會的部落格

彭婉如文教基金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276)